pos機運行成本

 新聞資訊3  |   2023-08-22 09:09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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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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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萍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高級研究員

如何深刻理解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從而準確理解其估算口徑,合理估算其社會成本?本文從經濟理論角度和研究角度梳理已有研究,追溯社會成本理論的理論淵源。重點回顧并借鑒以往研究對企業、支付工具等社會成本基本范疇的界定以及測算方法,總結理論上和國際上社會成本估算的通行做法,以更好地理解支付工具社會成本及其估算。

貨幣是一種公共產品,與貨幣職能相關的服務也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公共產品的供給必然產生一定的社會成本。當前,我們在享受越來越便利的支付服務時,支付服務本身也對社會產生了一定的成本,耗費了社會資源。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并不容易被消費者直觀理解,因為其主要存在于支付產業鏈的供給主體。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分析兼具經濟學意義和政策實踐意義。

一 理論視野中的社會成本

社會成本具有濃厚的經濟學意義,庇古和科斯開創了社會成本的研究范式,使其成為經濟學研究和法經濟學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本部分通過梳理以往的社會成本經濟理論,界定本研究中社會成本的基本內涵和外延,理清社會成本、私人成本的基本邊界。

? 庇古的觀點

庇古對社會成本研究的出發點和理論背景是社會經濟福利或者社會經濟效益。庇古構建了基于邊際效用基數論的福利經濟學,該理論體系有三個特征:以一定的價值判斷為出發點,也就是根據已確定的社會目標,建立理論體系;以邊際效用基數論或邊際效用序數論為基礎,建立福利概念;以社會目標和福利理論為依據,制定經濟政策方案。舊福利經濟學的核心命題有兩個:國民收入總量愈大,社會經濟福利就愈大;國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會經濟福利就愈大。他關注的是財富的積累即國民收入,因而任何增加或減損國民收入的社會成本都是他的社會成本研究內容。

在此理論背景下,庇古(1920)對社會成本的界定如下:一個人A在向另一人B提供某種有償服務時,會附帶地向其他人(非同類服務的生產者)提供服務或給其他人造成損害,但卻無法從受益方獲取報酬,也無法對受害方給予補償。簡而言之,社會成本是“列在消費者與生產者賬目以外的,因為生產與享用產品而令社會成員遭受的一切損失和不便”。對于社會成本,庇古的研究出發點是社會正外部性或負外部性,并提出了庇古稅等降低某種交易的社會成本的解決方法。但這一方法被后來的學者科斯證明并非最優結果。

? 科斯的觀點

社會成本與社會總產值相對。科斯對社會成本問題的論述源于其對社會總產值的研究。他曾提出,當經濟學家在比較不同社會制度安排的優劣時,正確的方法是比較不同制度安排產生的社會總產值,而非私人總產值(Coase,1960)。這與庇古的社會福利出發點相似,科斯對社會成本問題的研究也是源于其與庇古的學術辯論。

庇古是科斯的導師,二人曾就外部性和社會成本問題進行過精彩的辯論,內容搜集在科斯的經典論文《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在庇古處理社會外部性問題的經濟分析基礎上,科斯提出了不同分析思路,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核心辯論為:在面對A損害了B、產生外部性問題時,庇古的思路是如何阻止A,他提出阻止A有三種方法:一是A向B提供賠償;二是政府向A課稅;三是政府讓A停止工作。科斯認為,社會外部性問題正確的思考方式是:要使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都盡可能小,我們應準許A損害B,還是準許B損害A,即應該理清楚,A是否有權損害B,B是否有權要求A提供賠償。科斯最終的結論是,如果存在外部性,只要產權清晰,雙方也會通過合約找到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形式取決于它所能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加是否大于其產生的交易成本。

科斯(Coase,1960)對社會成本問題的分析闡釋,被后人總結為科斯定理。施蒂格勒最早將科斯的研究成果總結為科斯定理,核心內容是“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將會相等”。研讀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可以發現,科斯定理的核心要素包括交易成本、社會成本、私人成本和產值最大化等。即如果交易成本為零且產權清晰界定,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會相等,產值能實現最大化。科斯所謂的社會成本本質上是由社會所承擔的外部成本。社會成本為私人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在市場處于完全競爭狀態時,交易成本為零,此時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但現實世界中處處存在交易成本,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并不等同。后來的學者Williamson(1985)又將交易成本分為事前交易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和討價還價成本,總之是圍繞履行交易合同形成的相關費用,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不確定性、不信任或其他因素。

科斯的研究給出了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基本邏輯關系,即:

社會成本=私人成本+交易成本

或 外部成本=內部成本+交易成本

上述等式給出了某一項經濟活動的社會成本為私人成本和外部性產生的交易成本之和。某一類活動的社會成本等于所有參與此類活動的個體的社會成本之和,但個體之間的交易成本可以相互抵消,進而,總社會成本等于所有的個體的私人成本之和。這一思路也成為各國央行和本文估算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基本出發點。

? 社會學學者的觀點:以蒂特馬斯為代表

社會學學者對社會成本的分析帶有獨特的學科特征和意義,其對社會成本范疇的界定較為寬泛,但核心理念與庇古和科斯一致。代表性觀點如蒂馬特斯(2011),他提出社會成本是“生產者沒有承擔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而消費者亦沒有承擔享用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代價”。社會成本包括“由第三者或公眾所承受的一切因為私人的經濟和社會活動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這些社會性‘損害’可以反映在人類健康的損害上;可以表現為財產價值的破壞或衰退,以及天然財富的提前耗竭;此外,也可以表現為較不確實的價值損害”。這一觀點沒有脫離庇古和科斯提出的外部性、社會福利、社會成本等研究體系,是對外部性、交易成本的另一種闡釋。

? 小結

總體來看,以庇古和科斯為代表的20世紀的學者的研究奠定了社會成本基本理論,后人將社會成本問題視為政府出臺相關政策的重要理論依據,并在論證政策實踐中不斷發揚光大。

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社會成本包含交易成本或交易費用,交易成本的存在意味著不同個體之間的交易摩擦,解決這種摩擦需要建立制度,交易成本是后來的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之一。顯然,科斯和威廉姆森研究中的社會成本必然包含交易成本。在支付工具社會成本測算中,是否要考慮交易成本?零售支付體系和工具具有鮮明的雙邊市場特征,包括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為商家和消費者構建了雙邊選擇平臺,二者通過外部性即交易費用相互影響對方的選擇。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通常指的是支付服務相關主體耗費的社會資源成本,強調支付服務相關主體與社會的關系,而不是支付產業鏈中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各支付主體在支付服務和環節中都付出了各種成本,包括相互之間支付的交易成本。因此,在計算個體參與支付交易的社會成本時,應該考慮交易成本;在計算某一類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以及所有支付工具的總社會成本時,支付產業鏈中各主體之間的交易費用被自動抵消,此時總社會成本等于所有私人成本之和。

當某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較高時,政府應該出臺政策阻止它的使用嗎?反之,當某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較低時,政府應該出臺政策大力推動它的使用嗎?這不是一個線性思維問題。從理論的角度而言,不同的學者對這一類問題早已作出了精辟的回答。從庇古到科斯,社會成本研究形成了較為清晰的研究范式,也成為我們理解和評估公共政策制定的一個量化指標、一種思路。按照庇古的觀點,這種政策思路是正確的。按照科斯的觀點,則是錯誤的。科斯式的邏輯是,只要支付服務的產權足夠清晰,政府就無需干預,支付服務產生的社會產值將達到最優,社會成本將最低。支付服務相互作用的個體之間將通過合約等方式達成最低交易費用。科斯的邏輯支持各種支付工具創新探索;在支付工具發展較為穩定時,庇古的邏輯為支付政策提供了一種指導視角,將兩種理論運用在支付工具不同的發展階段更為恰當。

二 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測算:文獻回顧

討論支付產業鏈的社會成本對于支付行業未來發展有重要意義。支付功能作為貨幣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經濟中充當著“潤滑劑”的角色,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高低直接從經濟視角衡量著宏觀意義上的支付工具效率,也是政府和支付行業產品供給決策的基本依據,有重要的政策實踐意義。下文主要回顧了學者、世界銀行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央行對支付工具社會成本測算的基本文獻,以求能從中找到支付工具社會成本估算的一般思路和方法,對中國的支付工具社會成本估算有所借鑒。

Humphrey and Berger(1990)最早嘗試研究支付工具的成本,并從成本角度比較不同的支付工具。他們對九種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進行了測算,發現現金的社會成本最低,其次是電子支付;若從私人成本角度來看,現金和支票的私人成本則最低。他們認為,現實社會中付款人因為可以從信用卡和支票中獲得浮動收益,而且政府通常會在信用卡和支票市場失靈時干預,導致他們常常過度使用這兩種支付工具。Humphrey et al.(1996)隨后又研究了14個發達國家的支付工具使用。認為估算成本很難解釋人們選擇支付工具的行為,但支付的間接成本——犯罪率是一個很好的解釋變量,因此,支付工具的盜竊成本應該被充分重視。Humphrey et al.(2003)研究認為,從紙幣支付體系轉換為電子支付體系,能為一國節省1%的GDP。但后來的學者認為他們的研究忽略了交易成本和社會收益,不夠嚴謹。Raa and Shestalova(2004)估計了現金和借記卡支付的固定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發現現金支付的固定交易成本低,適合用于小型交易,而借記卡支付的可變交易成本低,適合用于大型交易。他們估算的現金支付的盈虧平衡點是30歐元,如果考慮央行和商業銀行的現金補貼,則為13歐元。Pedersen (2012)估算丹麥的現金和Dankort卡的社會成本闕值為3.90歐元。Brits and Winder (2005)估算的支付工具社會成本闕值則為11.63歐元(扣除消費者成本)。Bergman et al.(2007)估算的借記卡的社會成本闕值為7.8歐元,信用卡為17.6歐元。

僅僅從成本視角來判斷一種支付工具的效率和未來政策制定,被廣為詬病,因此不少學者提出應該從成本-收益兩種視角來研究某種支付工具,尤其是在提供支付工具的政策建議時。Stavins(1997)最早從成本-收益兩個視角研究支付工具,認為電子支票支付能增加2.39%、總量約為14億美元的社會效益。加拿大央行的學者也從成本-收益視角分析了加拿大的支付工具使用情況,Swartz and Hahn(2006)基本的研究思路是,假設金融體系中原本沒有銀行卡和電子支付等工具,然后逐步引入這些工具,比較其增加的邊際成本,以及是否能給社會帶來更高的邊際收益。成本-收益視角的具體研究思路具體如下:一是估算一種新的支付工具的凈成本(邊際成本),并比較其與舊工具的凈成本;二是假設使用新支付工具的單位收益高于舊支付工具,估算相關期限內社會凈收益的貼現現金流。最后,比較社會凈收益的貼現值和引入新支付工具的前端成本,為是否引入該新支付工具決策提供依據。根本思路是,考察引入一種新支付工具是否增加了社會福利。他們的研究考慮了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但鑒于數據可得性,主要估算了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私人成本和收益估算則使用了案例分析。研究的基本結論是:(1)現金和支票支付具有規模經濟效應,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從中獲利;(2)電子支付體系、無現金社會能提高社會福利。

關于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關系,不少學者從科斯的社會成本理論出發,認為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對應,強調整個社會作為一個個體,指的是提供支付服務涉及到的各個主體所付出的社會資源成本(人力、資本和原材料成本)總和。他們認為,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包括上述社會資源成本和交易費用,交易費用即用戶為使用支付工具付出的成本,例如付給支付平臺或機構的使用費用等私人成本,屬于個體之間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應該在社會成本中扣除(Hayashi and Keeton,2012)。

與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相關的數據很多是不公開的、無法直接獲取的。意識到直接收集零售支付工具涉及的成本數據非常困難,或由于商業機密等約束,都加大了數據的搜尋難度。因此,必須一開始就考慮數據來源、間接數據或替代性數據。有學者提出了一種思路,用現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商家和消費者支付的費用即所有個體的私人成本作為社會成本估算口徑(Hayashi and Keeton,2012)。但私人成本也存在個體差異性,且機會成本不是貨幣成本,需要使用調查問卷等方式獲取抽樣樣本,用合適的方法進行估算。各國央行和國際組織的相關研究大多也使用了調查問卷數據,這些數據有很多是央行長期積累的,有較強的說服力,其研究方法和結果都值得借鑒。基于此,下文主要分析歐央行、世界銀行、挪威央行、澳大利亞央行、瑞典央行等對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的估算思路和方法等,以梳理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基本測算思路和路徑。

三 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測算:國際組織和部分央行的實踐

? 歐央行

歐央行(2012)早在2012年就估算了若干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歐央行認為,社會成本是支付工具服務的社會資源成本。因私人成本往往對應另一主體的私人收益,簡單加總所有的支付工具私人成本得到的社會成本往往是被高估的。但是,歐央行也指出,沒有考慮支付服務需求方的成本,主要原因是數據獲得難度太高。

歐央行對支付工具成本的基本分析框架如下:

表1 歐央行: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分析框架

資料來源:ECB(2012)。

表2 零售支付工具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估算

資料來源:ECB(2012)。

1. 測算思路

上述表1和表2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社會成本。表2表明:

零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支付產業鏈所有參與主體的內部成本

總社會成本=所有零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

為了得到某一類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歐央行假定商業銀行是主要的支付服務供應商,商業銀行同時提供現金、銀行卡和電子支付服務。以商業銀行為核心,歐央行又將支付服務參與主體的內部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測算每一個主體在每一種支付工具(現金、借記卡、信用卡、電子支付)上付出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最后加總得出每一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

2. 測算方法

在實際測算中,歐央行采用了基于活動的測算法(activity based costs,簡稱ABC)和基于資源的成本測算法。歐央行測算的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主體范圍僅僅包括提供支付工具和服務相關主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行間基礎設施供應商、零售商和企業、運鈔公司等。主要測算途徑是向上述主體發放調查問卷。

除了上述調查問卷,支付相關數據主要來自歐央行數據庫。調查問卷可以估算每一種支付工具每歐元的社會成本,以及每一種支付工具每一筆交易的社會成本。歐央行數據庫可以提供全社會支付總量、支付總值以及支付結構(總交易量和總交易值)。綜合起來,可以估算出每一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和所有零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

歐央行最終的測算結果如下:歐洲地區13個參與國的零售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約為450億歐元,占GDP的0.96%。當測算范圍擴大至27個歐盟成員國時,零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約為1300億歐元,占GDP的1%。在總的社會成本中,商業銀行和金融基礎設施的社會成本占50%,零售商的社會成本占46%,中央銀行和中介公司的社會成本分別占比3%和1%。從支付工具維度來看,與現金有關的社會成本占總社會陳本約50%,但每一筆現金交易產生的社會成本是最低的,低于銀行卡單筆社會成本。在歐盟近三分之二的國家里,借記卡支付比現金支付的單筆社會成本低(ECB,2012)。

? 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借鑒了歐央行的部分觀點,設計了零售支付工具的成本測算框架,供各國央行和其他機構、個人參考。世行認為從高社會成本的支付工具轉向低社會成本的工具有利于經濟發展,肯定了支付工具社會成本對于支付工具發展決策的重要指導作用,也指出了較低的社會成本意味著支付工具的普惠性會更強,從而間接推動經濟發展(Worldbank,2016)。世行曾在2015年以前對零售支付工具成本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區分了不同文章研究的支付工具成本的性質及涉及的機構等,包括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總資源成本等。其中,總資源成本即社會成本。世界銀行認為,整個經濟體系中的零售支付工具成本包括支付服務的供給、需求雙方產生的內部資源成本總和。世行排除了支付產業鏈中多個主體之間的轉移成本(transfer costs),社會成本(總資源成本)的統計范疇如下表3。

表3 世界銀行:零售支付工具的資源成本、轉移成本及總成本的關系

資料來源:Word Bank(2016)。

支付工具涉及的資源成本包括哪些?世界銀行的學者進一步給出明細內容,見表4:

表4 世界銀行:支付工具的資源成本類型

資料來源:Word Bank(2016)。

表4涉及的絕大多數成本都需要通過調查問卷等方式,從消費者處獲取。每一種支付工具的成本基本被涵蓋在表4中,但又有自身特殊的成本類型。具體而言,不同支付工具的使用者面臨的具體成本內容如下表5和表6:

表5 世界銀行:各種支付工具的成本-付款人視角

資料來源:Word Bank(2016)。

表6 世界銀行:各種支付工具的成本-收款人視角

資料來源:Word Bank(2016)。

上述從支付服務的供給方和需求方、從資源成本視角考量的社會成本具有鮮明的個體特征,與歐央行的思路有較大區別。因為社會資源涵蓋了所有主體,包括支付服務的需求方所付出的資源,比單純的支付服務供給、生產范圍更加寬泛。總體來看,世界銀行關于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測算的基本思路是,支付工具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總資源成本即為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而且,這里的“資源”包含人力資源、各種設備材料、資金等。但人力資源被分成了多種時間成本,圍繞著與支付服務供給、需求有關的時間成本。在數據來源方面,由于每一個個體所耗費的資源成本差異較大,世界銀行的社會成本估算數據基本都需要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獲取平均估值,與歐央行思路一致。

? 其他央行實踐

1.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的學者們測算了每種支付工具在長期增加的資源成本,基本思路是圍繞提供支付服務的銀行賬戶測算相關成本。但是,長期增量資源成本的測算比較困難,最終,他們選取了平均成本來作為替代指標。測算的結果是,金融機構和支付企業每年為個人提供支付服務付出的成本至少有85億美元,約占GDP的0.8%。其中,現金支付的成本為總成本的一半,原因是澳大利亞個人支付總量中有三分之一是使用現金。他們在測算中考慮了便利支付所付出的成本,這部分成本約占總支付成本的四分之一(Schwartz, Fabo, Bailey and Carter,2007)。

圍繞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估算的支付平均成本基本范疇。在具體估算是,澳大利亞央行將支付工具的成本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機構或支付平臺設立和維護銀行賬戶等支付賬戶的成本;第二部分是直接支付成本;除了直接成本外,澳大利亞央行認為金融機構或支付平臺還為每一種支付工具付出了營運成本(merchant cost)。

可以看出,澳大利亞央行的測算方法與歐央行有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二者均從支付服務的供給視角測算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二者與世界銀行不同,后者是從支付服務的供給和需求雙方來測算總社會成本。當然,世界銀行給出的只是基本測算思路和框架指導,沒有具體實踐。在實踐中,多家央行之所以不考慮支付需求方的成本,主要原因是數據難以獲取。

澳大利亞央行和歐央行最明顯的不同之處是,歐央行將商業銀行的營運成本視為所有支付工具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其他成本之和,澳大利亞央行則認為支付服務的直接成本在商業銀行營運成本之外。

2. 挪威央行

挪威央行估算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的思路與歐央行相同,二者都遵循“活動導向型(簡稱ABC)”而不是資源導向型思路,即基于與提供支付服務相關所有直接和間接支持活動來估算社會成本。但挪威央行的研究早于歐央行(ECB,2012)的研究。

挪威央行對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定義是“行業產出生產過程中對資源的實際使用”。挪威央行比較推崇從支付產業鏈角度衡量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通過統計支付產業鏈中所有代理人的生產成本估算出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代理人包括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商家、分包商和用戶等(Gresvik and Harre,2009)。關于與支付有關的基礎設施,例如用戶的電腦或智能手機、寬帶、郵政服務等,甚至道路、橋梁,這些廣義的支付基礎設施,挪威央行認為不應計入社會成本,理由是這些基礎設施并不單單是為了服務支付交易,也很難從中區分出或者分攤出支付服務相關的折舊成本。其他央行的測算也基本遵循了這一觀點,不考慮廣義的支付基礎設施。歐央行考慮了銀行間支持資金流動的金融基礎設施。

在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關系上,挪威央行認為,私人成本是代理人的全部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支付的費用,例如商業銀行向分包商支付的與用戶支付服務相關的費用。私人成本扣除支付的費用之后是凈私人成本,如果為正,證明其有損失。同時,還存在鑄幣稅成本,即持有現金的機會成本,通常用持有存款的利息來估算。社會成本不是所有的私人成本的加總,而是需要扣除代理人之間相互支付的費用。挪威央行強調,其估算的是平均成本而不是邊際成本。

每種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具體估算思路和方法如下:

表7 挪威央行:支付工具社會成本估算方法

資料來源:Gresvik and Harre(2009)。

挪威央行對支付工具社會成本估算的基本結果是:在2007年,挪威支付體系的社會成本為111.6億克朗,約占GDP的0.49%。其中,現金支付的社會成本是34.9億克朗,銀行卡支付的社會成本是53.6億克朗,銀行轉賬支付的社會成本是23.1億克朗,分別占社會總成本的31.3%,48%,20.7%。從代理人角度來看,商業銀行的支付社會成本為49.5億克朗,挪威央行為1.3億克朗,用戶為21.8億克朗,商家和其他機構為1.53億克朗,分包商為23.7億克朗。

3. 瑞典央行

瑞典央行曾對本國支付工具在2009年的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進行過估算(Segendorf and Jansson,2012)。大致思路是將社會成本區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分別估算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零售商、消費者的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得出支付產業鏈的社會成本。對于每種支付工具的可變成本,瑞典央行將其簡化為時間成本,并將時間成本簡化為交易值的方程。其中,現金的時間成本與交易值呈線性關系,借記卡的時間成本則與交易值大小無關。具體估算思路和方法見表8。

表8 瑞典央行: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關系

資料來源:Segendorf and Jansson(2012)。

瑞典央行的總體方法是: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等于支付產業鏈中所有相關主體,包括供給方和需求方的凈私人成本之和,或者說生產成本之和。瑞典央行所謂的支付工具生產成本涵蓋了公眾,這在邏輯上有不妥之處,因為公眾是支付服務的需求方,從產出的一般意義上來講,其并沒有參與生產,不存在生產成本。

瑞典央行最終的估算結果是支付體系社會成本約占GDP的0.68%。其中,現金、借記卡和信用卡的社會成本占GDP比重分別為0.26%,0.19%和0.09%。而且現金的社會成本比借記卡低1.88歐元,比信用卡支付低42.37歐元,即瑞典的支付工具社會成本從高到低分別為信用卡、現金和借記卡,且各類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結構差異較大。瑞典央行認為,用戶最優支付工具選擇主要取決于交易規模大小。

4. 荷蘭央行

荷蘭央行早在2005年就測算了本國支付體系的社會成本。在社會成本測算方面,荷蘭央行主要測算了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以及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

在估算社會成本時,荷蘭央行主要考慮了中央銀行、財政部鑄幣部門、商業銀行和零售部門的社會成本,沒有考慮用戶在支付時耗費的時間成本等。關于鑄幣稅,荷蘭央行認為在測算支付工具社會成本時應該考慮,是商業銀行、商家和用戶等現金持有者對中央銀行的隱性收益轉移,因為中央銀行發行的現金是債務性質,但央行從不為其負債支付利息,反過來,持有現金的機會成本即是鑄幣稅。在估算時間上,荷蘭央行選取了3-5年的數據,目的是考察可變成本的演變特征。基本的測算思路就是,考察特定支付工具服務過程中,上述機構的固定成本,與交易相關的可變成本以及與銷售相關的可變成本,加總每一個部門的社會成本,得出特定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

數據獲取和問卷設計。關于每一個部門在每一種支付工具上付出的成本,荷蘭銀行采用了調查問卷方式,評估每個部門在每種支付工具上付出的成本類型以及成本比例。以商業銀行為例。

荷蘭央行的研究結論主要如下:包括POS支付在內的支付體系社會成本約為每筆交易0.35歐元,總社會成本約占GDP的0.65%,總支付成本占總交易值得比重為2.4%,符合他們的基本觀念即“支付體系從來都沒有免費的午餐”(Brits and Winder,2005)。在支付工具內部結構方面,他們發現電子錢包的成本最低;每一個家庭每年的支付社會成本超過400歐元;對于低于0.63歐元的交易而言,現金比借記卡更為經濟;從成本的角度而言,最不適合作為支付工具的是信用卡;使用公共資源為央行的現金流通埋單造成的扭曲效應有限。他們還認為,一個少量使用現金支付的社會比一個無現金社會好,至少從中期來看如此。

5. 丹麥央行

丹麥央行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估算用戶、零售商和商業銀行等支付服務參與主體、需求者等付出的總成本,剔除不同主體之間的費用,得到社會成本。同時,又將社會成本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即

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總成本-主體之間的費用=固定成本+可變成本

丹麥央行(Danmrks Nationalbank,2012)的研究結果表明,在2009年,丹麥支付體系的總成本約為90億丹麥克朗;對于小額支付而言,現金的支付成本最低,但對于超過29丹麥克朗的支付來說,Dankort支付成本最低;在一般情況下,信用卡的支付成本高于Dankort;允許零售商向所有類型的信用卡支付收費,將降低其社會成本。

四 結論和啟示

前文分析全面回顧了與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相關的理論和測算實踐經驗,核心結論如下:

一是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估算方法。顯而易見,不同的估算方法最終得到的結果差異較大。而關于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估算方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成本-收益法,估算與支付主要相關的機構(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零售商、基礎設施供應商、消費者即用戶)的成本和收益,得出凈成本。支付工具的類別大致包括現金、借記卡、信用卡,支票和電子貨幣等。代表性研究包括比利時央行(Banque Nationale de Belgique,2005),Bergman et al.(2007),Brits and Winder(2005),丹麥央行(Danmarks Nationalbank,2012), Guibourg and Segendorf(2007)and Turján et al.(2011)。這類方法不僅僅測算另外支付工具的總社會成本,還考慮了支付工具的凈社會成本、邊際成本。第二類研究是僅僅考慮支付服務的社會成本,不考慮社會收益,這類方法考慮的是總社會成本、平均成本。又分為兩類方法:一是活動導向型成本估算法(即ABC),將分布于不同支付工具和服務的成本集中估算在商業銀行等服務主體上,根據不同支付工具交易量和結構對單一支付工具社會成本進行估算。這類研究通常將支付分為直接借記支付和信用卡轉賬支付。代表性研究包括葡萄牙央行的研究(Banco de Portugal,2007)和挪威央行的研究(Gresvik and Owre,2003;Gresvik and Haare,2009)。二是資源導向型成本估算法(即RBC),對支付服務的供給和需求雙方投入的社會資源進行估算。該方法與科斯關于社會成本的估算一脈相承,邏輯較為一致。

總體來看,兩種測算方法的核心理念均來自科斯對社會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論述,在加總支付產業鏈各主體私人成本時剔除了各主體之間的交易費用,認為社會成本等于各主體內部成本之和。只不過在數據可得的情況下,個別央行額外估算了支付工具的社會收益,從而估算了支付工具的凈成本、邊際成本,為決策者提供了更為客觀和全面的論據。

表9 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估算思路和方法歸類

資料來源:作者總結。

在成本估算方法上,各大央行通常又將社會成本區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分別估算每種支付工具的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從而在估算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同時,探討支付工具演進的內在規律,例如規模經濟、邊際成本等。總體來看,各國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結構呈現一定的規律,如現金的社會成本中可變成本較高,而非現金支付(包括銀行卡、信用轉賬、移動支付、電子錢包等)社會成本中的固定成本較高。澳大利亞央行、挪威央行、荷蘭央行和比利時央行均估算了整個支付體系社會成本中的固定成本(與支付基礎設施有關的)和可變的資源成本,以及每一筆支付交易的社會成本、每單位支付交易的社會成本。

二是數據來源。幾乎所有央行都是利用調查問卷數據進行了估算。各大央行估算的支付工具范疇包括現金、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直接借記卡、直接貸記卡、支票、銀行轉賬、POS等,與這些支付工具相關的成本呈現多樣化和高度復雜特征,有很多不是客觀的、可貨幣化的,而是主觀的、個性化的、非貨幣化的,很難估算。除了不斷簡化,例如將所有的成本簡化為時間成本等,調查問卷是獲取此類數據的主要方式。在調查問卷設計上,幾大央行使用的問卷均包含商業銀行、商家和個人用戶等,也有央行向支付服務分包商以及支付指令搜集機構、收單機構等等發出了問卷,如澳大利亞央行和挪威央行。問卷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支付服務時間以及其他不變成本和可變成本等。

三是估算結果比較。綜合來看,幾大央行對支付工具社會成本估算結果概況見表10、表11、表12和表13。

表10 幾大央行對支付工具社會成本的估算結果

資料來源:Gresvik and Harre(2009),Kari and Viren(2008)。

表11 各大央行估算的單位支付的社會成本(1美元)

資料來源:Hayashi and Keeton(2012)。

表12 支付工具對社會成本的分攤比例

資料來源:Gresvik and Harre(2009)。

表13 各代理人對社會成本的分攤比例

資料來源:Gresvik and Harre(2009)。

總體來看,支付工具的總社會成本占GDP的比例均低于1%,最低的瑞典僅占GDP的0.4%。當然,原因可能是瑞典央行的估算工具范圍過于狹窄,僅僅包括了現金和銀行卡。已有的研究基本來自各國央行,僅僅是個性化地、對本國支付工具的大致估算,具體的估算口徑、方法和標準都不統一。目前,還沒有研究對所有國家和地區的支付工具,按統一標準進行估算。所以,橫向比較各國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還不具有實踐意義,當前各央行的估算結果僅僅可以用于評估本國國內支付工具,不具有推廣意義。

另外,從結果還可以看出部分央行的估算結果與其本國實踐也存在一定的差距。社會成本估算的結果與人們在實踐中選擇的支付工具并不是一一對稱,這一點也充分體現了個體支付行為的外部性特征。例如,瑞典央行發現,用戶支付行為與估算的社會成本意義上的最優支付選擇并不一致。例如,很多用戶在大額支付時經常用現金而不是銀行卡;女性的支付工具選擇與他們的經濟動機并不一致,而男性并不存在這種問題(Segendorf and Jansson,2012)。對于這一點,我們的理解來自兩個維度:(1)經濟學意義的理解是,支付工具定價沒有充分反映社會成本;非現金支付工具定價存在一定的扭曲或者不合理的政策,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現金具有典型的公共產品性質,無法完全體現為私人成本。(2)從非經濟學因素來看,影響支付工具選擇的主要因素不僅僅包括社會成本、私人成本,還包括個人偏好、支付效率、支付安全、支付政策或制度等其他多種綜合因素。簡而言之,社會成本指標是評估一種支付工具經濟效率的直接指標,但不是最全面的評估指標。

最后,各國對支付產業鏈的主體范疇以及社會成本相關的私人成本范疇估算還存在差異,核心問題可以歸結為哪些主體的私人成本被計入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差異之處具體體現在兩方面:(1)支付相關的清算基礎設施機構的私人成本是否計入?大部分央行并不計入其中,世界銀行、歐央行及少許央行將其私人成本計入其中;清算機構屬于廣義的支付產業鏈的主體,屬于支付服務的間接主體,而非直接主體,為商業銀行最終完成支付服務提供清算便利。但因其為所有的支付工具服務,在估算所有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時可以考慮,但具體到單一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測算時,并不容易從中區分出具體的成本。這兩點可能是多數央行不考慮清算基礎設施成本的主要原因。(2)支付服務用戶的私人成本是否計入其中,世行給出的測算框架中包括用戶成本,歐央行認可但認為限于數據獲取難度過大,總體成本不高可以忽略不計,多數央行并不考慮用戶的私人成本。澳大利亞央行和挪威央行同時估算了支付工具的私人成本,但比利時和荷蘭央行沒有估算此項。從估算支付服務的供給方——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分包服務商等機構的資源耗費成本測算社會成本,這種思路有效區分了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在理論上沒有瑕疵。但依然沒有理清一個問題,即社會資源的范疇如何確定。個人用戶付出的私人成本耗費了社會資源,是否也應該計入支付工具的社會成本?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本文來源于《中國支付清算》2021年第1輯)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設立于2005年,原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實驗室”。這是中國第一個兼跨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國家級金融智庫。2015年6月,在吸收社科院若干其他新型智庫型研究機構的基礎上,更名為“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2015年11月,被中國政府批準為首批25家國家高端智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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