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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刷卡網絡服務費
一套七八十萬元的商品房,竟被巧立名目,索取“居間服務費”。近期,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受理郭先生等4位消費者對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在沒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收取居間服務費而引發投訴糾紛。購房者稱,怎么也想不到和搞不清到樓盤售樓處去購房會收取中介服務費?實屬掉進了開發商和營銷公司設下的“購房陷阱”,付出了本不該承擔的巨額購房成本。 長春市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后,通過多渠道及時同紅大房地產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系,答復是需要上報并研究,但至目前沒有回復。 案例1 交付12萬購房“定金”最后變身“居間服務費”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紅大匯誠售樓中心定購3號樓一套面積97平米的房屋,售樓人員當時說房屋總價約合87.5萬元,單價約0.9萬元/平方米,郭先生當日就以貸款方式購買此房,在銷售人員引導下通過POS機刷卡交取了12萬定金,紅大匯誠售樓中心給開具了12萬居間服務費收據(沒加蓋公章),消費者當時認為是收取購房定金款收據。 2018年11月6日,郭先生到售樓處又交了首付款55.91萬元,給開具首付房款收據,同時又辦理購房貸款20萬元,合計總房款87.5971萬元,雙方簽訂購房合同。 今年8月,地產商通知郭先生領取房屋發票,在領取發票時發現發票上房款總價格是75.5萬元,經詢問,地產商財務人員聲稱有12萬元款項刷卡時轉給了長春市升科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第三方代理公司收取,所以概不提供這12萬元的購房發票,對此筆款項不作為購房款,開發商不給任何解釋。此時,消費者才注意到購房合同中顯示房屋單價0.7808萬元/平方米,房屋總價75.5萬元。而轉給第三方代理公司款項在購房過程中銷售人員并未提及,在購房合同上也沒明確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間服務費相關事宜,郭先生也沒想到會有這樣問題發生。 案例2 一房二價 為什么?想要買只有這樣簽合同 裴先生于2018年9月22日在河東路紅大匯誠售樓處看中一套84平米房屋,當時銷售人員說此房0.97萬元/平米,裴先生當天就以貸款方式購買此房。按照銷售人員要求交了首付款共23.0775萬元(其中刷卡支付15.0775萬元,現金支付8萬元),辦理貸款59萬元,合計共支付82.0775萬元。當日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簽訂購房金額為0.875萬元/平米,房屋總價款為74.0775萬元,銷售商當時給開具了二張票據,一張是寫有居間服務費的無章收據8萬元,另一張寫有首付款15.0775萬元收據,蓋有紅大房地產公章。消費者當時問為什么合同簽訂總價款與實際支付(含貸款)存在差價8萬元,銷售人員稱“這個房子如果要買的話,在合同上只有這么去寫這個價格”。裴先生由于首次購房并不懂具體的購房流程及手續是否合理,就全部按照售樓處要求支付房款和簽訂了購房合同,近期才了解到此種收費為不合理收費,預維權追回此筆款項。 案例3 沒想到售樓處賣購房“坑”很深 韓先生投訴稱于2018年11月2號在紅大匯誠售樓處定購住房一套,看房時售樓員稱選此套房總金額為85萬元,當日韓先生刷卡支付1萬元定金。2018年11月5日到售樓處又刷卡支付首付款38.91899萬元,共支付房款現金39.91899萬元,辦理貸款45萬元。 但到2019年9月初,開發商告知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才發現購房合同中購房款金額及開具購房款發票是75.0925萬元,消費者經過計算,發現所交納的錢款與合同及發票所寫明的錢數對不上,少了8萬元,找到銷售公司,被告知所交的錢款中,有8萬元是居間服務費,并已開票據,該費用不能算作房款,屬于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消費者查看當時的刷卡交費票據,才發現8萬元居間服務費是被叫做長春市升科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收取,服務費票據沒有收款單位的章。韓先生說,因是在銷售中心購房交款,也沒有人說明,所以一直認為費用都是銷售公司收取的房款。 投訴者看法: 消費者認為升科行公司為什么可以替代紅大地產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紅大地產的名義收取房款,并引導購房者將8至12萬元不等購房款轉給升科行公司,此行為就是欺騙購房者。 消協評析: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著力解決當前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標價混亂,信息不透明、價格欺詐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吉林省專門對商品房銷售的明碼標價問題作出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要實行一套一標價,并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公示后,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要重新申報備案。按照《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文件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綜上,該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出售方向買受方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本就是其義務,而其向購房人虛報價格,一房兩價,將商品房出售價格劃分為專款價(服務費)和合同價,額外在商品房標價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顑r(居間服務費),實屬變相漲價,規避法律和政府規定來達到多牟利的目的,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吉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屬于違規行為。 此外,樓盤額外收取服務費屬于“陰陽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超出房款的部分,不在合同之內,不屬于雙方約定內容,屬于單方面強制行為,規避了當地調節房價的公共政策,又涉嫌偷逃稅款,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提示: 購房避免掉進“陷阱” 購買房產是一宗大額消費,也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在買房的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可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陷阱,如果購房者想要避免購房陷阱的話,只有保持清醒頭腦,多了解關于購房的知識,決不能聽而信之,一定要做到明明白白去消費才能保護好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建議如下: 1、查看銷售商資信很重要。購房者在購房前一定要了解擬所購的房屋是否在預售許可范圍之內。購房者應在銷售現場認真了解所購買商品房項目是否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五證”是否齊全。如果開發商以手續正在辦理為由提供不了“五證”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且不可盲目交納包括定金在內的任何款項。此外,也應注意了解該開發商在市場上信用及口碑。 2、簽定購房合同要留心。購房合同對于購房者來說是很重要的,所以在買房簽約的時候,為了避免開發商在合同上做手腳,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內容,特別要注意銷售人員宣傳信息承諾內容要全部載入到正式合同中,避免口頭約定。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如果采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辦理交易手續一定要加以防備并抵制。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還存在事實上的極大風險。除此之外,為防止一些亂象發生,在簽購房合同的同時,購房者應最好將商家對房產宣傳信息、包括合同約定內容向懂法律或者有購房經驗的朋友咨詢。 3、謹慎交納購房定金。目前在新房開盤銷售過程中,客戶所交的籌金或通過預交的認購款,其實質都屬于訂金的范圍,開發商均同意在客戶未看中房沒有簽認購書的情況下可以任意退回;而開發商與客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包括認購書、收據)中一般都明確書寫為定金,在此情況下,客戶無正當事由就很難要求退回了。不管是買房交房款還是交定金,對于購房者來說都應該慎重,購房者在繳納定金之前,一定要學會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它們雖然讀法一樣,但是意思及性質大不相同。 4、注意索取查看憑證。消費者在購房中對所交納的費用及簽定的協議等材料要認真去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同時要仔細查實并核對票據明細,對名稱不符、已交納費用不符與所簽定材料不符要及時指出并更換,避免糊里糊凃出現不應有問題發生。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欒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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