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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會不會被淘汰
單位對員工做績效管理無可厚非,但是很多單位都有一條不成文的規(guī)矩:業(yè)績完不成自己主動離職,末位淘汰……銷售便成了最不穩(wěn)定的工作了。
大家好像也司空見慣了,默認這條職場規(guī)則了,但是隨意利用業(yè)績開除員工卻是違法的。
網友“陌上花開”:
新官上任三把火,新來的銷售總監(jiān)通知我,他要對全公司銷售業(yè)績負責,從今天起,如果完不成月度銷售指標的,會被勸離。并“以身說法”:我也是打工的,如果我沒有完成銷售任務,那我也不好意思一直待在公司了。銷售就是為公司創(chuàng)造價值的,一直沒有業(yè)績,那公司不用開除,咱自己也該自覺走啦。總不能一直當鐵飯碗端著,賴著不走吧,所以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大家努力做業(yè)績。
那么,銷售沒有完成銷售任務,能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不能!
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員工的合法辭退,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拿業(yè)績不達標說事,那么錄用條件里就要明確約定:要完成銷售業(yè)績,完不成就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
非試用期非試用期要合法辭退,公司的舉證責任就更高了。勞動法規(guī)定的幾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中,并沒有完不成銷售業(yè)績就可以解除的規(guī)定,所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單位要合法辭退業(yè)績不達標的轉正員工,需要舉證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當然這個舉證證明責任是比較高的,有完備的人力資源制度的公司,才能出具法院認定的文件,形成證據,否則,通過“業(yè)績不達標”、“末位淘汰”等理由都屬于違法解除,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題外話:銷售的底薪是提供勞動的對價,銷售任務的完成與否其實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單位掙不掙錢跟公司運營策略、產品各方面都有關系,不是你一個人能決定的。如果領導安排的事情都盡心盡力去做了,沒有業(yè)績不拿提成,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了,所以拿銷售業(yè)績開人,大部分情況下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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