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代理一般簽合同不,疫情及雙減形勢下承租方的一篇反訴狀及兩篇代理詞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2:2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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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代理一般簽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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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來,因疫情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承租方舉步維艱,也出現了大量了房屋租賃糾紛,因參與了多起案件,現將有關答辯意見及代理意見分享如下。最重要的是計算清楚應該支付的租金金額及對逾期原因進行合理解釋。如房東存在未返還押金、多交付的租金、屋內設備等違約情形,也要及時提起反訴。

反 訴 狀

反訴原告:***,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反訴被告: ***,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反訴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立即返還反訴原告***2021年9月21日到2021年10月9日的租金11694.3元、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15657元、房屋押金20637元、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疫情停業期間的租金20637元;

2、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立即返還反訴原告***物品:單腿圓桌1個、長桌1個、保險柜1個、椅子24個、黑板3個、前臺桌1套、長桌1個及配套椅子8個,如***無法返還則折價賠償***6971.21元;

3、請求法院判令本案反訴費用全部由反訴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之間原存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租賃房屋用于英語培訓,后因國家政策原因,導致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的租賃合同關系已解除,***于2021年9月20日搬離房屋。

在國家“雙減”政策出臺之后,雙方就終止合同進行過多次協商。2021年9月13日左右,***就開始讓有意向承租的人前去查看涉案房屋,***也將房屋門鎖的密碼告知給了***。從2021年9月13日開始,***就開始整理房屋,多次配合***帶人看房。2021年9月20日***搬離房屋,但***并不讓***將房屋內的一些辦公物品帶離。

***認為,國家“雙減”政策的突然出臺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屬于在簽訂租房協議時雙方均無法預知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屬于***單方違約。并且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期間,因遭受疫情影響,***無法使用房屋進行英語培訓。故***應返還***2021年9月21日到2021年10月9日的租金11694.3元、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15657元、房屋押金20637元、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疫情停業期間的租金20637元,并返還***房屋內的辦公物品,如***無法返還則折價賠償。

綜上,為了開辦英語培訓,***已經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財力,并且為房屋加裝了一個玻璃隔斷,國家政策的突然出臺,也給***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反訴原告特向法院提出上述反訴申請,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訴人:

年 月 日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

河南崇迪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其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代理人現根據本案案件事實以及本案雙方的舉證、庭審情況,結合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因國家出臺“雙減政策”,本案合同關系已于2021年9月20日終止,本案合同終止的原因為不可抗力,并非單方違約,***主張***支付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

***租賃房屋用于英語學科培訓。2021年7月19日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負擔的意見》,即“雙減政策”,要求各地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雙減”工作的同時,還要統籌做好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和普通高中學生的校外培訓治理工作。該政策出臺之后,導致***無法再開展英語學科培訓,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在國家“雙減”政策出臺之后,雙方就終止合同進行過多次協商。2021年9月13日左右,***就開始讓有意向承租的人前去查看涉案房屋,***也將房屋門鎖的密碼告知給了***。從2021年9月13日開始,***就開始整理房屋,多次配合***帶人看房。***帶人查看房屋的行為也已經表明了***同意解除本案租賃合同。***多次看房前不提前告知***,影響***上課,但***還是積極配合。并且***在房租并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讓物業公司跟***說2021年9月20日去鎖門,不讓***拿東西和上課。2021年9月20日***搬離房屋,本案合同關系徹底終止。

國家“雙減”政策的突然出臺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屬于在簽訂租房協議時雙方均無法預知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屬于***單方違約。

庭審中***對于我方證據1-7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表明其認可證據7中我方與物業工作人員(“昵稱:******”)的聊天記錄及認可“******”的身份為物業工作人員。結合我方提供的證據18-21,可以證明以下事實:

1、在國家“雙減”政策出臺之后,雙方就終止合同進行過多次協商。2021年9月13日左右,***就開始讓有意向承租的人前去查看涉案房屋,***也將房屋門鎖的密碼告知給了***。從2021年9月13日開始,***就開始整理房屋,多次配合***帶人看房。

2、2021年9月20日***搬離房屋,但***并不讓***將房屋內的一些辦公物品帶離。***找到的租戶也是在2021年9月20日到十月初之間搬到了涉案房屋。2021年9月20日雙方之間的租賃關系已經終止。

3、***共計轉給***163894.3元,其中包括押金20637元、裝修保證金2000元、房租123822元、2021年3月10日到2021年6月30日物業費17435.3元。此項中的裝修保證金2000元也被***克扣。

除以上支付給***的款項之外,***一方通過刷pos機的方式支付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物業費28182.6元。

二、因新冠疫情的影響和國家“雙減”政策的突然出臺,***也存在大量的經濟損失,***對押金、多交納的房租、疫情停工期間的房租及房屋內物品折價款提出的反訴請求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期間,新冠疫情較為嚴重。2021年7月1日金水區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該文件要求減少轄區內人員聚集,停止非必要聚集活動,原則上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2021年8月1日,金水區文化旅游體育局也下發了通知,金水轄區內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全部暫時關閉。因遭受疫情影響,為了避免人員聚集,***無法使用房屋進行英語培訓。

2020年5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新冠疫情對市場帶來到嚴重打擊,法院也會考慮到疫情因素,為承租方減免部分房租。

***剛剛開辦英語學科類培訓,便遭受了新冠疫情及國家雙減政策的雙重影響。雖然***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開辦的培訓機構入不敷出,但***哪怕找親友借款也依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租和物業費,并且***將房租支付到了2021年10月9日,物業費支付到了2021年12月31日,存在超出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物業費的情形。

***在與***協商解除合同之后,就多次配合***新找到有意向的租戶看房,并且涉案房屋也在2021年9月底10月初的時候被***另行出租給他人。***在處理雙方合同關系時,一直處于積極配合的態度。

庭審中***也表示同意讓***將房屋中的物品搬離。

***于2021年9月20日搬離房屋。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徹底解除。***提出的反訴請求,具體計算明細如下:

1、返還***2021年9月21日到2021年10月9日的租金11694.3元

(1)2021年4月10日到2021年9月20日租金112127.7元,計算方式為:

2021年4月10日到2021年9月20日共計163天,20637元÷30天×163天=112127.7元

(2)***實交房租123822元

(3)房租***應退11694.3元,計算方式為:

實交租金123822元-應交租金112127.7元=11694.3元。

2、返還***多交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15657元,計算明細為:

2021年9月21日—2021年9月30日物業費4697.1元/月×1/3個月=1565.7元

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物業費4697.1元/月×3個月=14091.3元

以上共計物業費15657元。

以上多繳納的物業費的現實利益由***實際享有,***作為房主也不用再次交納以上物業費,且庭審中***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再次交納了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故以上物業費應由***返還給***。

3、返還***房屋押金20637元

4、返還***2021年8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疫情停業期間的租金20637元

5、返還***物品明細如下:

(1)單腿圓桌1個 1540元

(2)長桌1個 551元

(3)保險柜1個 519.33元

(4)椅子24個 1307元

(5)黑板3個 1453.88元

(6)前臺桌1套 600元

(7)長桌1個及配套椅子8個 1000元

如無法返還上述物品,***應支付***物品折價款共計6971.21元

以上共計:75596.51元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河南***律師事務所接受***、***(以下簡稱***)的委托,指派***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了本案訴訟,根據庭審及相關案件證據材料,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應付租金為***元

(一)合同中關于租金的約定及租金支付情況

根據租賃合同4.1條的約定,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年租金為88萬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年租金為97萬元。

一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在2020年8月15日前,***已經交納了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8月31日的房租 萬元。二審期間***于2021年6月21日支付了 萬元房租。二審結束之后,***于2021年7月8日支付了房租 萬元,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了房租 萬元。2022年1月21日被執行劃扣房租 元。

(二)2019年9月1日之后租金不應上漲,仍應按照 萬元的標準計算。考慮到新冠疫情造成幼兒園經常無法正常上課,故我方認可原審減免三個月租金。

2019年新冠疫情的發生,導致了市場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原有的良好的市場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市場經濟主體的經營活動舉步維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時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的4.1條約定,除因政府政策(例如國家經濟政策、房產政策調整、通貨膨脹過高因素)等不可抗力影響,出租人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以任何理由調高租金。若出現上述情況確需重新調整租金時,雙方可另行協商租金變化。

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勢變更、合同中約定的可相互協商變更、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法律規定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我方認為2019年9月1日之后租金不應上漲,仍應按照80萬元的標準計算。考慮到新冠疫情造成幼兒園經常無法正常上課,故我方認可原審減免三個月租金。

(三)***墊付的維修費用應從應付租金中扣除

***提供的租賃物房齡長達三十余年,防水、管道、電路等老化非常嚴重,***承租該房屋之后,花費了巨大的資金和精力進行設備的維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本案中租賃合同并沒有約定由***承擔維修義務,故承擔維修義務的主體仍然為出租方***。并且***的代理人苗宏濤在微信聊天時,明確表示了,讓***報費用,合適了就抓緊時間做。說明***對于自己應該承擔方房屋維修的義務是明知和認可的。

***為維修墊付了***元,明細如下:

1、屋頂防水老化從新做防水 元

2、由于 年房屋漏水給房屋地板吊頂廚房餐廳造成的損失維修款為元、乳膠漆壁紙粉刷 元、前面房屋主電纜老化電路改造款為 元,后面主電纜老化維修 元,共計 元

3、上水管道老化維修費 元、打壓檢測疏通費 元。共計 元

以上共計***元,以上維修費用應從房租中扣除。

綜上,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的應付租金為:

(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租金 萬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 萬元)-疫情減免三個月租金 萬(按照租金不上漲計算)-已付租金 萬元-已付租金 萬元-已付租金 萬元-已付租金 萬元-被執行劃扣房租 元-***墊付的維修費***元=***元。

二、***不應承擔違約金

2019年新冠疫情的發生屬于不可抗力,市場經濟均遭受了嚴峻的打擊。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雙方之前簽訂合同之基礎發生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顯失公平。

2020年3月19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學前教育專業委員會發出了《關于給予民辦幼兒園行業緩減免租金眾志成城抗疫情的倡議書》,懇請各位業主、房東充分體諒行業之難,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對因延遲開學導致經營困難的民辦幼兒園和學前教育機構適當緩、減、免房屋租金和管理費。2020年5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考慮承租人實際困難,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減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新冠疫情對市場帶來到嚴重打擊,法院也會考慮到疫情因素,為承租方緩、減、免部分房租。

根據近幾年來的市場形勢,廣大民辦幼兒園的經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根據實際情況,減、緩、免交房租符合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及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并且***交付的房屋年久失修,***多次聯系***并要求其對案涉房屋進行修繕,***至今未履行過維修義務,***為此墊付了大量的維修費,***存在拒不維修的違約行為。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到五百二十八條中有關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權因***拒不履行維修房屋的義務,拒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主張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應當支付***房屋租金為***元(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的其他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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