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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pos機的簽購單這一欄
今年,你買房了嗎?
2021年4月21日24點前在廣州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等地買賣過普通住房的人,可要注意了,有一件事正和你們息息相關。
在今年4月份,廣州對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9區的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從2年提高至5年,而花都區和從化區依然適用之前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
新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的具體內容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原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的主要內容
廣州市范圍內,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按照舊政策,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按照新政策,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才能免征增值稅。
這是不是意味著,一套普通住房買了兩年多但是還不滿五年,要賣出去就必須繳納5%的增值稅了?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你在2021年4月21日24點前完成了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增值稅免征年限要按照原政策執行。也就是說,你把購買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不滿5年的普通住房賣出去,還是可以免征增值稅。
如果你在2021年4月21日24點前發生了購房實際交易行為,但沒有完成個人住房合同網簽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要想繼續適用原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就要滿足下面這兩個條件之一,并在10月31號前(含10月31號)完成合同網簽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1. 2021年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4月2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 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2021年4月21日24:00前的。
所以,想把購買年限超過2年不滿5年的廣州普通住宅賣出的人一定要抓緊時間了,在10月31日前完成合同網簽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前不久,東莞市也發布了類似政策。
9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聯合下發《關于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稅發〔2021〕57號)》。
關于東莞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的執行時間,《通知》里寫的很明確。
在8月2日前完成網簽的,可以適用原增值稅征免年限政策。
在8月2日前未完成房地產買賣合同網簽的,如果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購房協議,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以及買賣雙方共同簽訂承諾書的,也可以繼續適用原政策,但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辦理合同網簽及完稅手續。
想把購買年限超過2年不滿5年的東莞普通住房賣出的人,千萬記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辦理合同網簽及完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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