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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泉州中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姚麗青向市十七屆人大一次會議作法院工作報告。報告的一大特色之一,就是立足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用案例說話。現在,小編帶您盤點報告當中出現的21個案例,讓您更加直觀地了解泉州法院五年來的履職歷程:即可以查看案情呦
case
01
華為訴三星專利侵權案
案情:該案系華為終端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最早宣判的案件。泉州中院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判決生效后,三被告履行了賠償義務。該案促成雙方就手機涉及所有專利在全球范圍內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對明確移動通信領域的技術規則和行為準則具有典型意義。
case
02
安踏訴布魯克斯商標侵權案
案情:該案是泉州中院作出商標使用行為禁令的第一案。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泉州中院裁定布魯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在同類商品上的不規范使用商標標識行為。后雙方達成和解,由安踏公司撤回起訴,同時申請撤回行為保全申請。
case
03
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2020年9月4日,泉州中院對貴人鳥啟動預重整程序,同時指定公司清算組擔任臨時管理人。經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于2020年12月8日正式受理貴人鳥公司重整案。審查確認的債權為40.8億元;經多次談判,確定重整投資人為黑龍江泰富金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共投資額7.5億元,以公積轉增的方式增配股票。該方案得到廣大債權人認同并高票通過,2021年4月26日,泉州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貴人鳥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2021年7月1日,泉州中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case
04
安通系企業重整案
案情:2019年12月18日,泉州中院受理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案、安盛船務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同年12月26日將案件移送豐澤法院審理。2020年9月11日,泉州中院受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同年11月4日,泉州中院、豐澤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上述三企業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12月17日,泉州中院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2021年5月10日,安通控股股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實現摘星脫帽。安通系企業重整案是我省首例央企參與民營企業重整的典型案例,其中,安通控股重整案是全國首例完成預重整全流程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case
05
安溪鐵觀音等知名企業破產案
案情:2016年1月,債權人分別申請鐵觀音集團和安溪茶廠重整,泉州中院、安溪法院分別受理兩個案件。安溪法院受理后將案件移送泉州中院審理。泉州中院創新性地采取程序合并的審理模式,最大限度整合兩家關聯企業的資源,引入投資2.2億元,實現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2017年10月31日,泉州中院裁定確認兩案重整計劃執行完畢。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8年度全國法院破產典型案例。
case
06
陳仙洪等42人涉黑案
案情:2014年以來,被告人陳仙洪等伙同他人在泉州市泉港區等地先后成立或入股四家公司,有組織地開展貸款詐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陳仙洪等為組織者、領導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貸款詐騙、騙取貸款等手段欺壓群眾,非法獲利,使國家和群眾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石獅法院經審理,以陳仙洪涉黑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case
07
泉州某機械制造企業保全案
案情:2020年2月13日,豐澤法院收到申請人泉州某機械制造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的申請,請求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財產保全措施。綜合考慮機械公司生產口罩生產設備急需資金,且提供了等值的擔保財產,為促進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保障疫情防控,在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豐澤法院同意變更財產保全措施,解除對申請人銀行賬戶的保全。2月14日,該機械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全部解凍,當天正式投入口罩機生產研發工作。據了解,該機械公司與泉州市10家企業簽訂合約,為每家企業提供1臺口罩機生產設備,10臺設備組成的生產線投產后,每臺可為泉州市提供日產量口罩50萬片。
case
08
全省首例涉疫情詐騙案
案情:2020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陳某韜趁新冠肺炎疫情突發、口罩等防控物資緊缺、群眾急需購買口罩防控疫情之機,從網絡上下載N95等口罩圖片加以編輯,在明知自己既沒有口罩可以售賣又無法購得口罩的情況下,通過“閑魚”交易平臺發布有大量口罩可以低價出售的虛假信息,要求購買人通過線下交易、微信或支付寶轉賬方式付款,在收到款項后,便將對方賬號拉黑或中斷聯系,以此騙取他人錢款。1月26日至27日間,被告人陳某韜分別騙得田某等16名被害人錢款共計5020元。泉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韜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這是全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詐騙案。
case
09
晉江法院在線調解金融借款案
案情:晉江法院組織調解原告福建晉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晉江某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入選最高院首批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之一。2016年5月,被告以土地使用權抵押向原告貸款總計752萬元,尚欠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利息。2019年10月,原告訴至晉江法院,要求被告依約還本付息。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同意還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困難。晉江法院根據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實際,以分期還款的方案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在線調解。2020年2月28日,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還款期限、罰息等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最終調解結案。
case
10
全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案情:2020年1月27日,安溪縣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設立疫情防控車輛登記站開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喜駕駛小轎車行駛至該高速出口,民警在給被告人檢測體溫時,發現其體溫偏高,且可能存在有酒后駕車情形,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但被告人猛踩油門強行離開,將執勤民警拖行一段距離,致其手臂等部位受傷。經鑒定,民警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月6日下午,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安溪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喜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福建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入選福建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case
11
全省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案情:2019年10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先后為被害人劉某、陳某辦理POS機,后多次利用幫助被害人辦理提升信用卡額度和降低POS機刷卡費率之機,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額免密支付功能,使用POS機盜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金額94699元。其中,李某盜刷陳某的19筆信用卡款項18996.79元,轉入其向吳某借用的POS機綁定的名下銀行賬戶,吳某收到款項扣除費率后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被告人李某。晉江法院對李某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case
12
安溪萬城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安溪萬城置業有限公司受控股股東債務危機及過度融資、交叉互保等原因影響,爆發債務危機,其開發的“萬城壹號”項目自2015年下半年起處于停工爛尾狀態。安溪法院指導監督管理人對照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吸引投資人參與重整盤活、協調其他債權人接受延期清償和豁免部分債務,爭取廣大消費者購房業主同意適當分攤續建成本費用,靈活運用預表決,促進重整計劃(草案)順利表決通過。轉入重整程序后,安溪法院推動縣政府以“收儲促重整”解決方案,最終確定由第三方擔任重整投資人參與萬城置業公司重整。2021年2月7日,涉及14.7萬平方米樓盤和1014戶業主權益的“萬城壹號”項目舉行復工續建儀式。
case
13
全國首例行政機關未對商品房預售資金賬戶履行監管職責案
案情:徐某購買泉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商品房,雙方約定在2014年5月1日前交房,但由于該公司資金被挪用,導致項目爛尾停工無法竣工驗收。作為主管部門的被告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對預售房銷售的相關監管職責,徐某訴請確認被告的監管違法。法院審理后支持徐某請求。
case
14
全省首例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案
案情:惠安法院在辦理申請執行人駱某與被執行人林某甲、蔡某、林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經采取一系列執行措施后,林某甲仍拖延逃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審查發現,林某甲兩名子女在泉州某國際學校(系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法院遂向該學校發出執行聽證通知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該校辦理林某甲兩名子女的退學手續后,將退費轉入惠安法院執行賬戶,被執行人迫于失信懲戒威懾履行了還款義務。
case
15
蘇廷玉故居糾紛案
案情:1978年,泉州市某國企向蘇廷玉故居原產權人胡某租賃該房屋,并在房屋土地范圍內新建了一棟二層“綜合樓”。2014年,該國企將訟爭房屋轉租給泉州某文化公司。該公司承租后對故居進行修繕和建設,并進行文化推廣及經營。此后,蘇廷玉故居現產權人向鯉城法院起訴泉州某文化公司,要求其立即搬出故居,并賠償房屋占用期間的租金。泉州某文化公司將上述泉州某國企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有效。后該國企也訴請確認二層“綜合樓”屬其所有,并要求現產權人支付相關修繕、維護費用。鯉城法院將三案合并審理,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現產權人與上述文化公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各方放棄其他訴求。
case
16
小區物業拒絕加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案
案情:劉某于2020年10月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向南安供電部門提交《電表安裝申請》,供電部門要求劉某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出具《物業同意安裝證明》。后劉某向物業公司要求提供協助,但物業公司以小區不具備安裝充電樁條件等拒絕提供證明。后劉某訴至南安法院,法院認為購買新能源汽車系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戰略,且涉案小區車位配電余量充足,故判決物業公司應提供同意安裝證明并配合現場勘查、施工。通過審理該案,讓新能源消費者充滿正能量。
case
17
鄰居家門口安裝監控案
案情:原告顏某與被告王某、張某系鄰居,兩家入戶門緊鄰并共用一條公用走廊。2017年11月,被告在自家大門貓眼上安裝了可攝像錄音的貓眼監控攝像頭,原告以被監聽監控為由向被告提出異議,經物業調解無效后訴至晉江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監控裝置可以監控到原告不愿為他人知悉的個人信息,已構成民事侵權,故判決被告立即拆除貓眼監控設備。通過審理該案,讓公共空間隱私權更有保障。
case
18
丈夫隱瞞妻子欠下200萬債務案
案情:即再審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謝某及原審被告泉州某鞋服公司、李某、曾某、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審判決張某應共同償還曾某所負的發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中院再審認為張某對金額高達200萬元的訴爭借款不知情且未受益,改判張某無需承擔償還責任。通過審理該案,判定不知情、未受益的妻子無須承擔共同債務,讓“個債個還”成為天經地義。
case
19
為逃避債務假離婚案
案情:原告陳某與被告潘某于2005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曾于2017年12月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載明無論婚姻狀況是否發生變化,陳某都享有某房產和轎車的所有權。2018年2月,雙方登記離婚,約定該房產、轎車以及原告名下的股份均歸被告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及債務由原告承擔。同月,雙方與案外人黃某簽訂協議,出售登記于被告名下的店面兩間,并對售房款進行了處理。南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及證據優勢原則,對原告主張的雙方離婚行為是為了規避債務而進行的“假離婚”予以認可,案涉《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約定內容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認定為無效。通過審理該案,判定離婚協議無效,不讓惡意逃債者規避法律責任。
case
20
無償搭好友順風車事故索賠案
案情:2015年12月,王某無償搭乘朋友許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交警部門認定許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許某支付王某部分賠償款11.5萬元,王某則起訴至泉港法院,要求許某賠償各項損失28.3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自愿搭乘許某車輛,且許某未收取車費,屬于好意同乘的行為,基于公平原則,酌定減輕許某10%的責任。
case
21
炒房者要求支付雙倍定金案
案情:李某、鄭某夫妻所有的永春縣某房產欲出售,林某與李某約定等林某找到第三方買家后李某須無條件過戶。2019年8月,林某轉賬1萬元作為定金。后李某以炒房違法為由,拒絕與林某簽訂書面合同,并退還1萬元給林某。林某以李某違約為由訴請賠償雙倍定金。永春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條款屬于炒房條款,具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性質,應確認無效,故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通過審理該案,判定“炒房條款”無效,讓“房住不炒”有法律保障。
【END】
供稿庭室:辦公室
撰稿:陳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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