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經營資質,天津二中院發布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風險提示

 新聞資訊  |   2023-04-23 13:4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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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經營資質

pos機經營資質

特許經營,也叫特許加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通過訂立合同,將其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作為以知識產權為重要資源的新業態、新模式,對加快推進本市建設消費中心城市和區域商貿中心城市起到了重要作用。日前,市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院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呈現4大特點

據介紹,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市二中院共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54件,結案51件。在審結的案件中,判決35件,占68.62%;調解4件,撤訴7件,調撤占比21.57%。

市二中院審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呈現4個特點。

一是原告多為被特許人,此類案件占比98.15%。主要原因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當事雙方信息不對稱,被特許人在締約能力、商業眼光、市場價值判斷等方面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糾紛多源于特許人行為不規范,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誤導下作出錯誤判斷和決策。

二是案件涉及行業較為廣泛。最多的是食品零售行業,占比62.96%,餐館、飲品店等品牌餐飲行業案件占比22.22%。部分案件涉及快遞物流、健身瑜伽、美容保健、服裝飾品等行業,以及信息化平臺下的多功能零售等新興行業。

三是涉及同一特許人的關聯案件較多,且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涉及的時間段、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基本一致。受特許經營的性質影響,特許人經營模式較為固定,提供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履約行為也基本相同,如果當事人行為或者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容易產生集中維權現象。

四是原告訴請及訴訟理由多樣化,除解除涉案合同之外,還有確認合同無效,以及返還加盟費、保證金、服務費、房租、賠償損失等。

法官發布特許經營風險提示

經過梳理已審理的案件,法官總結了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發生的原因,并發布風險提示。

特許經營的本質是對于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實踐中,對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行政審批方可經營的項目,如快遞業務等,一些特許人未取得批準文件即開展經營。還有部分個人違反規定作為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業務,導致合同無效。

針對這一情況,法官建議,特許人應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商業標識、技術等經營資源,并注重培育合法、穩定、成熟的商業模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序引導被特許人良性運作,及時了解被特許人經營狀況,監督被特許人的經營行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的資質、備案、信息披露、宣傳推廣等作了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在實踐中,部分企業在尚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即招攬加盟商盲目逐利、擴張,夸大宣傳、誤導宣傳的情況較為普遍。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建議加強對行業發展的監管,特別是對于特許人虛假宣傳、誤導性宣傳的治理,整治行業亂象。完善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互通、備案機制,嚴格準入門檻,禁止不具有資質的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活動。

一些被特許人因為能力和信息限制,沒有完全了解特許人的資質、經營資源、社會信用信息等情況就草率簽約,簽約后又隨意履約,出現違反合同中商品采購約定、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等侵害特許人利益的行為。在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又擅自停止營業,或在特許人無明顯違約的情況下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對此,法官提示合約雙方,在簽訂合同前,被特許人可借助權威信息檢索系統,對交易對象及交易標的背景資料進行充分調查,對自身經營能力進行評估,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簽訂合同時,雙方明確細化交易內容、使用方式、違約情形及后果等合同關鍵要素,同時提升證據固定意識,理性維權。

當事雙方應全面履行原合同義務

原告杜某與被告某超市簽訂《開辦資助型加盟店協議書》,約定杜某加盟被告的超市系統,加盟費為每年1.2萬元。后來,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將附條件的加盟費用變更為每年2.4萬元。合同履行過程中,超市方按照約定的優惠政策提供商品,雙方按照每年2.4萬元結算加盟費。

受各種因素影響,杜某的超市經營狀況不佳,訴請要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多收取的加盟費用。法院認為,雙方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內,雙方之間無爭議,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協議,原告繼續使用被告名稱及注冊商標作為門店招牌,使用被告的POS機系統進行結算,被告亦通過系統扣除加盟費,依法認定雙方之間的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繼續有效,應按每年2.4萬元的標準向被告支付加盟費,對原告返還多收取加盟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履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爭議,不應消極應對或停止履行,應在嚴格履行現有約定的同時,積極與對方溝通協調,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2019年9月,劉某與李某簽訂《項目合同書》,加盟經營李某的品牌餐廳。過了一段時間,劉某認為李某對自己的經營幫助太少,咨詢后才得知,李某作為個人并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劉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相關費用。

法院認為,雙方所簽《項目合同書》內容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根據相關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因此李某不具有特許經營主體資格,雙方所簽的《項目合同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最終,法院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過錯責任,判決李某返還部分費用。

法官提示

計劃以特許經營模式開展業務的市場主體,要對特許方是否具有特許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如果提供特許經營資源的特許人為企業以外的個人或者其他單位,則可能面臨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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