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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os機投訴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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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機套現1700萬元
涉嫌非法經營,我市首個信用卡套現案件開庭審理
九江新聞網訊(記者 尹歆/文 謝文/攝)“1年時間,使用POS機累計非法套現1700余萬元。”5月28日,潯陽區人民法院一號審判庭內,80后男子李某坐在被告席上,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由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這起案件也成為我市首個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的信用卡非法套現案件。
案件回顧
僅1年時間,累計非法套現達1700余萬元
事情還要從2014年4月2日說起,由于受到舉報,80后小伙李某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使用POS機非法套現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隨即展開了對李某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
經過調查,民警發現陳某與另一人合伙,以一家并無實際經營地點和產品銷售的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領到一臺銷售點終端機具即POS機,于2013年4月至10月,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人直接支付現金,以賺取手續費用,共計非法套現6350205.25元。隨后,李某單獨使用POS機,在2013年10月以后至2014年4月案發前,以同樣的方式,多次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9735230元。從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僅一年時間內,李某使用POS機累計非法套現,竟然達到了1700余萬元。
今年3月25日,九江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隨后該案被交于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辦理。今年5月28日,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自述
起初僅幫熟人套現,為掙“外快”越陷越深
“我自己平時就在用信用卡,幾個信用卡之間,拆東墻補西墻。”當被問及怎么會想到使用POS機非法套現時,李某告訴記者,由于使用信用卡消費在還款期之前,其消費所欠銀行的費用不收取利息,所以最初他利用POS機套現,只是為了幫朋友忙,在他們炒股、投資時,做一些短期資金的周轉。“POS機刷一萬元,銀行要收取幾十元的手續費,我第一次套現,是幾千元,也就收個一包煙的錢。”李某表示,由于有利可圖,他便漸漸有了掙“外快”的念頭,開始與人合伙,以一家無實際經營地點和產品銷售的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在朋友熟人之間,做起了非法套現的“買賣”。
“我一般只會做熟人的生意,吸毒的人找我,我都不會幫他做。給不熟的人信用卡套現存在風險,在給人套現的這段時間里,我就曾經被這類人坑過,損失了不少。”不過,李某告訴記者,為了賺取更多的“外快”,他也開始利用張貼小廣告以及在互聯網發送信息的方式,宣傳自己的信用卡套現廣告信息。此外,他還會利用對方提供的身份證號碼,核實對方的單位等身份信息,以便規避風險。
然而,越陷越深的李某還天真地以為其非法套現的行為“可大可小”,卻并沒有意識到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紅線。2014年4月,在得知自己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行為被人向公安機關舉報后,李某自知已涉嫌犯罪,權衡再三之后于當年4月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庭審現場
九江首例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的信用卡套現案件
庭審現場。
“這起案件是我市首個以非法經營罪起訴的信用卡非法套現的刑事案件。”庭審法官告訴記者,由于此案非法套現1700萬元,數目特別巨大,達到了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應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而就其量刑標準而言,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李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庭上,公訴人員隨后在公訴書中說道。而在庭審過程中,或許是想到兒子即將面臨的法律懲罰,李某的母親數次哽咽、情緒失控,而李某的妻子據稱也已有孕在身。即將成為父親,卻有可能無法見證孩子的降生,那一刻,面對即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李某十分后悔,隨后沉默不語。
目前,該案暫時休庭,最終結果將等到合議庭評議后擇期宣判。
拓展閱讀
如何預防POS機犯罪
針對POS機發放、監管過程中的漏洞,專業人士提出五點預防建議:
一是嚴格規范POS機設立程序。銀行在為特約商戶辦理、開通POS機業務前,應請求工商、稅務部門對申請人的設立情況、經營狀況和納稅情況出具證明材料,發展信譽良好的商戶為特約商戶。工商、稅務部門應加強對商戶的審核和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發現無經營活動的“皮包公司”,及時取消其經營資格。
二是建立信用卡發放的約束機制。以往發卡銀行疏于對信用卡申領人資信能力的實質審查,在發卡業務中個別銀行對集團采取批量開卡,不對客戶個人做任何開卡確認要求,部分銀行對同一持卡人反復辦卡缺乏約束機制,不限制辦卡數量,造成持卡人“信用缺失”。因此,發卡行在信用卡核發環節,應加強對申領人工作單位、財產、收入等資信能力的審查。
三是加大對特約商戶和POS機的監管力度。商戶開通POS機業務后,銀行對可疑交易信息要嚴格監控,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必要時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規手段;定期調查每家特約商戶的實際經營狀況,及時將確認套現的特約商戶列入黑名單;對商戶的單筆刷卡數額、POS機交易總額設定交易警戒線,一旦觸發警戒線立即重點監控。同時,將特約商戶的POS機交易總量與納稅情況進行匹配性分析,如果POS機交易總量與納稅情況嚴重不符,立即重點監控核查。
四是建立有效防控信用卡風險的合作平臺: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信用卡風險評估機制和定期聯絡制度。銀聯及時梳理商業銀行報送的惡意透支、疑似套現等有關信用卡的舉報資料,并移送公安部門,建立起銀行機構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渠道;工商、稅務加強對商戶經營情況和稅收情況的監管,及時向銀聯、司法機關通報信息。工商、稅務、銀行與司法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及時掌握各類信用卡犯罪案件的最新動態,形成預防和打擊的合力。
五是加強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在媒體上開設普法專欄,宣傳金融領域法律法規,并結合信用卡套現和詐騙犯罪等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努力營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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