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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辦理pos機機構
11月18日,省檢察院舉行江蘇省檢察機關打擊治理洗錢犯罪工作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6個典型案例。蘇州檢察機關辦理的袁某信用卡詐騙、楊某洗錢案入選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目錄
1.明知走私油而購買 不是省錢是洗錢
2.借助用工平臺轉移貪污款 罪上加罪
3.將受賄款用于投資 構成自洗錢
4.設立“影子公司”幫助他人轉移贓款 構成洗錢
5.出借銀行卡非小事 “洗白”贓款成幫兇
6.販毒后讓他人漂白毒資 自洗錢他洗錢一并懲處
案例五
出借銀行卡非小事
“洗白”贓款成幫兇——袁某信用卡詐騙、楊某洗錢案
楊某與袁某于2015年相識并成為男女朋友。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袁某利用信用卡辦理中介的身份,幫助辦理并冒領他人信用卡36張,后盜刷20余名被害人信用卡共計人民幣69萬余元。其間,楊某發(fā)現袁某使用多部手機及手機卡,對外聯(lián)系推介代辦信用卡業(yè)務,還曾接到客戶未拿到信用卡卻有消費記錄的投訴,楊某逐漸意識到袁某可能冒用他人信用卡。當袁某提出借用銀行卡時,楊某仍將自己及表弟的3張銀行卡提供給袁某使用。袁某將上述銀行卡綁定POS機接收盜刷的贓款,并與楊某正常收入混合后,被袁某、楊某再次轉移到楊某的支付寶、微信賬戶及控制的他人銀行卡“洗白”,前后共計13萬余元。
蘇州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分別對袁某、楊某提起公訴。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洗錢犯罪與金融詐騙、貪污腐敗等嚴重犯罪緊密關聯(lián)、交織滲透,給社會穩(wěn)定、金融安全、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威脅。一些人為了朋友情面、蠅頭小利,將銀行卡、信用卡出借或出賣給他人,成為上游犯罪的幫兇,自己也身陷囹圄。檢察機關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謹慎保管銀行卡,避免隨意出借成為洗錢工具,防止為小利而引火燒身。
編輯丨蔣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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