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收款人必須為法人,發票開具就按這個來

 新聞資訊  |   2023-04-23 10:2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網上有很多關于pos機收款人必須為法人,發票開具就按這個來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pos機收款人必須為法人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www.shbwcl.net)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收款人必須為法人

pos機收款人必須為法人

近日,有朋友留言:給某客戶開了12張發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開票人是管理員。

那問題來了,開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員”?要不要退回重開?

突發!

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

我們先來看看稅法上的規定:

文件中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開票人。

同時,該文件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票填寫內容要齊全、真實。

何為內容真實?簡單說:誰開票,寫誰名。

那收到開票人為管理員的發票,能報銷嗎?要不要退回?

《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不包括:開票人是管理員。

有些人看到這,開始暈了,說了半天了,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員?

在這我只能說,

銷貨方:“開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員?” 答:“不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開票內容必須齊全、真實。

購貨方:“收到開票人是管理員的發票,可以報銷入賬嗎?” 答:“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沒有規定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

這個其實也好理解,購買方無法判斷開票人的真實性,總不能每收到一張發票就要看眼身份證吧,退一萬步講,說不定還真有一個叫管理員的人在當財務開票呢。

其實,也不用為了這個問題庸人自擾,銷售方誰開票就填誰的名就行,正當業務怕什么?對于不正規的違法的業務,即使你填了管理員,稅務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對于購買方更不用擔心了,只要發票內容真實,該入賬的入賬,該抵扣的抵扣。

建議銷售方,為了避免被退票的風險,還是規規矩矩填寫開票人。

開票人和復核人為同一人

發票必須退回?

近日,廣東省稅務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復:

稅法上對收款人、開票人和復核人是否能為同一人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復核人和開票人不應為同一人,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寫真實有效的姓名。

之前,河南稅務局也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答復:

因此,稅法上沒有規定開票人和復核人必須是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復核人不能為同一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建議:有條件的公司還是規范發票開具流程,設立發票的復核機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導致虛開發票,更要杜絕徇私舞弊導致的虛開發票。

會計收到這15種發票

不能報銷!一律退回!

注意了!會計收到這15種發票不能報銷,必須退回!

一、沒有交易,完全虛開的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未正確填開購貨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未按規定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四、原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舊版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五、發票“備注欄”填寫不符合規定

以下信息為備注欄必備信息,備注欄缺失的,退回重開!

六、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沒有打印“成品油”字樣,說明發票不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的,不能報銷!

5.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七、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

蓋章要求及注意要點全在這里我是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加蓋不清重復加蓋,能不能正常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

統一了發票專用章的樣式,詳細規定了發票專用章啟用時間。

按照規定,發票上只能蓋發票專用章,加蓋了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等的發票,不能報銷。

注意: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不用再加蓋發票專用章

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九、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一、適用稅率選擇錯誤的

比如銷售貨物,卻把稅率選為6%,比如免稅發票卻把率開成0%,等等這屬于不合規發票,退回重開。

十二、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十三、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四、專用發票壓線錯格,票面信息項目不全或者不清晰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十五、涂改票面信息發票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部令第98號2019年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收藏!這43種情況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與個人相關的項目

1.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務院令第6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2.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銷售不動產且承租方、購買方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二、與出口、免稅、不征稅相關的項目

1.適用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除外,國稅明電〔1999〕10號)。((國務院令第6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附件1)

2.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征稅項目及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4.用于出口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說明: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三、與商業企業相關的項目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4〕136號)

2.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

四、與差額納稅相關的項目

1、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附件2)

2、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附件2)

3、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附件2)

4、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5、安保服務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8、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0、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1、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附件2)

12、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五、與銷售特定貨物相關的項目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4.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

5.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銷售實物黃金時,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自制的金融專業發票。(國稅發[2005]178號)

六、營改增試點前發生業務

1.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23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七、管理不規范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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