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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收銀系統(tǒng)價格
【案情】
宋某與陳某是好朋友,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酒店吃飯,消費了5000元。陳某前往酒店前臺準備結賬的時候,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shù)額,故意將5000元餐費改成了50000元,交給了陳某結賬。由于陳某沒有仔細看清,便支付了50000元。
【分歧】
綜上所述,對于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shù)額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成立盜竊罪。理由是被害人陳某并不知道自己多余處分的錢款(50000-5000=45000元),行為人劉某拿走這部分財產(chǎn)的,應成立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成立詐騙罪。理由是詐騙罪所要求的“處分意識”不作嚴格解釋,持概括(抽象)的處分意識說(處分意識必要說的緩和論),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大致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chǎn)的種類就可以認為有處分意識。
【管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處理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理,理由如下:
第一,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收銀員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shù)額的行為事先沒有和被害人陳某進行過溝通,并且主觀上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詐騙罪要求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產(chǎn),而“自愿處分”要求被害人對財產(chǎn)有具體的認識,即具體的處分意識說(處分意識必要說的嚴格論)認為只有行為人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交付的財產(chǎn)的全部內容(比如種類、數(shù)量、質量、價格、外形等等),才能認為具有處分意識,本案中被害人陳某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交付財產(chǎn)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詐騙罪中對于自愿處分的具體認識。
綜上,對劉某偷偷調整pos機上數(shù)額的行為應按盜竊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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