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違法處罰,樂刷因四項違法行為遭公安行政處罰

 新聞資訊  |   2023-03-28 08:2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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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違法處罰

2、pos機非法經營立案標準?

pos機違法處罰

來源:藍鯨財經

日前,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一則處罰信息顯示,樂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刷”)因存4項違法事實,遭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具體來看,公安機關查明,2022年11月03日,樂刷旗下應用“樂POS”,經技術檢測分析,存在:1.未在隱私政策等公示文本中逐一列明App所集成第三方SDK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2.App首次運行未經用戶閱讀同意隱私政策,就收集正在運行的應用列表信息;3.存在應用數據任意備份風險;4.APP未對SSL證書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校驗。已構成未按規定履行信息保護義務、網絡產品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天眼查信息顯示,樂刷成立于2013年。目前的法人是孫陽、總經理為吳剛,由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9923.HK)(下稱“移卡”)全資控股。2021年初,移卡創始人劉穎麒退出樂刷法人及執董職位。

劉穎麒在2011年成立移卡前,曾擔任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騰訊數碼(天津)有限公司在線支付部總經理,及騰訊集團在線支付業務總經理,此前在華為履職。總經理吳剛同樣是騰訊履職背景。

據官網介紹,移卡是以支付為基礎的平臺,主要為商戶及消費者提供支付及商業服務。公司依靠提供支付服務獲取客戶,并向他們提供商業服務。該服務由子公司樂刷負責,樂刷有支付牌照并可提供全國銀行卡收單及移動電話支付業務。

樂刷本身一直存在合規問題。去年,其多次收到央行的罰單。去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樂刷的浙江分公司因違反有關清算管理規定,被予以警告并共罰沒290.34萬元。時任樂刷浙江分公司總經理董昱也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去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樂刷廣西分公司又因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未準確標識并完整發送交易信息;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不到位;為不滿足條件的特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等四項違法行為,被罰款80.1萬元。此外,時任樂刷廣西分公司的副總經理因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被罰款3.8萬元。

此外,2020年8月,樂刷因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 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等問題被罰34萬元。

黑貓投訴平臺顯示,樂刷的投訴量高達28065條,投訴內容多為樂刷拒返還保證金、私自扣費等。

8月30日,移卡發布中期業績公告。上半年,移卡收入16.42億元,增加17.12%;期間利潤2125.1萬元,較去年同期的2.91億元,同比暴降92.8%;經營利潤為6185.6萬元,同比減少81.1%。(來源: 藍鯨財經)

pos機非法經營立案標準?

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下詳)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數量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對pos機套現非法經營罪是怎么規定的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參照上文的介紹,涉案金額的大小與處罰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告誡大家千萬不要用pos機做出類似的違反行為,要不然觸犯法律的界限,是沒有好果子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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